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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甲方收到上家款项再支付下家货款”这类约定在商事合同纠纷中并不鲜见,尤其是在工程供货、连环买卖等合同中,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,利用其优势地位,与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约定,以其上游一方付款作为其向下游付款的前提的合同条款,俗称“背靠背”付款条款。但其核心都是以上游付款作为向下游付款的前提。
那么该“背对背条款”的性质应该如何理解呢?实践过程,对此有两种不同看法。第一,有观点认为该约定是附期限的条款。该观点的核心要义是总包付款义务是确定的,只是时间的早晚问题。关于约定类似“甲方收到上家款项再支付下家货款”的约定并不因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或支付期限是否届满而受到影响,只是对何时支付款项的时间约定,故该约定因是关于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,双方将履行期限约定为不可控的第三方支付款项后再支付,属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。
有观点认为,该约定是附条件的条款,没有收到上家付款则付款条件不成立。实践中结合结合条件成就与否与后续出卖方之间的关系、后续买受方自身是否存在过错、后续买受方是否怠于向其前手主张权利、后续出卖方交付货物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突破“背对背”条款。
笔者有赞同该约定为约定是附期限的条款,但在实践中争议很大,故在签订类约条款应慎重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