善义案例
案情简介:孔某、王健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,从个体经营户中收购硬遵、福贵、南京、喜贵、娇子等多种香烟非法销售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孔某、王健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,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,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,扰乱市场秩序,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起公诉。
代理意见:本案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辩护人认为指控的犯罪不成立,应作出无罪判决。一、被告孔某是否与他人合伙经营烟草证据存疑。二、如果要认定被告人孔某非法经营行为,也应当按照销售金额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,因被告人孔某供述自己家里适用办事用客观事实存在。三、即使要认定被告孔某构成非法经营罪,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。四、孔某向第三人购买香烟、出售香烟证据不足。
判决结果:
被告人孔某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11536元。
裁判文书:
(2022)黔03XX刑初275号
案例评析:
本案中检察院第一次提起的起诉意见书中以2065974元的金额作为量刑情节的,属于情节特别严重,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,本案非法经营数额是如何定性?是按照收购香烟的数额?按照销售的数额?获利的数额?香烟如何定价?等问题,经多次沟通后,检察院第二次提起的起诉意见书中以741414元的金额作为量刑情节。后法院判决中非法经营的数额认定金额为131536元,属于情节严重,应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
结语和建议:
第一,辩护人对待案件要有责任心,要加强法律素养,自身要精通法律,根据现有证据弄清案件事实,认真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性质,准确适用刑法规定明确被告人可能构成的犯罪和可能适用的刑罚。
第二,辩护人对检察院的错误指控要据理力争。结合到本案。辩护人发现非法经营的数额认定上有出入后,与公诉人、法院进行了有效沟通,庭审中不放过任何细节,最终认定的数额为131536元。
法条:
第二百二十五条 【非法经营罪】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
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
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;
(四)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

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